企业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真实、完整反映交易和事项,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基本保障之一,能够更好地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湖北监管局持续强化财会监管,针对部分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不严格、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不到位问题,在监督检查中巧用会计准则案例,将原则化、抽象化的准则规定转化为监督检查要求和对企业的要求,有效促进企业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一是巧用准则案例增进检查人员对新领域的理解。检查人员均具有会计专业背景和准则理解素养,但对于新制定的准则或者接触较少的行业,仍在检查中强化学习,深入理解准则制定意图和规范。比如检查某工程施工企业收入成本时,运用财政部发布的收入准则应用指南例68和国际准则IFRS IE192加强对准则规定的理解。重点理解规定设置“合同结算”、“合同结算——价款结算”、“合同结算——收入结转”等科目反映的按履约进度结转收入问题,理解规定设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反映的履行合同发生成本问题等等。
二是巧用准则案例提升检查人员的问题导向意识。比如检查某物流企业,发现其存在代理人和主要责任人身份混淆、使用总额法或者净额法方法错误的问题。但有的检查人员认为系物流行业普遍现象而未引起重视。检查组通过集体研究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析》中总额法净额法专题的物流企业案例,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发布的案例集中相关案例,对物流行业普遍特点以及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深入辨析,开展专业研讨,统一思想,巩固严格按照准则要求“查问题”的思路。
三是巧用准则案例让被查企业心服口服。出现会计、审计问题的企业财务人员或事务所从业人员,往往仅立足于企业状况考虑问题,一般不愿意严格对照准则要求,尤其是对照抽象的准则承认具体问题。检查人员需要通过案例分析,以七擒孟获的精神让其心服口服。比如检查某会计师事务所,其出具的保留意见报告认为错报重大但不广泛。检查人员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16号》中关于广泛性审计准则对应的三个例子,证明被查的审计报告的错报情况与案例雷同,错报具有广泛性,让其找不到理由,认可问题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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