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水会计培训:关于“试用期”社保热门知识点集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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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水会计培训:关于“试用期”社保热门知识点集锦

  试用期是每个职场新人都要经历的阶段也是企业进行员工选拔和培养的重要环节。然而在试用期内员工和企业的关系并不稳定因此常常涉及到社保问题。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关于试用期社保的一些热门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这一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

  关于“试用期”热门知识点集锦

  试用期应该有多久?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工资应该如何支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企业招用劳动者,应当根据劳动者岗位职责、能力水平、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在考虑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者在试用期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应何时告知用人单位?

  除了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吗?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试用期可以不缴社保吗?

  不可以不缴!《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具有法律强制规定的。即使是在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也不能不缴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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