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财政局、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关于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预算的通知》(财社〔2023〕30号)和《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112号)中《四川省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达2023年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如数(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该项资金重点用于各地医保信息化标准化、基金监管、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保目录实施监管、人才队伍建设、医保政策宣传等方面工作。
二、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四川省人民政府督查激励的通知》(川府督查〔2023〕26号)和相关规定,单列部分资金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绵阳市、遂宁市、乐山市、广安市、凉山州给予奖励性补助(详见附件1)。
三、请按照《2023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将收入列入“1100249-医疗卫生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列入“21015-医疗保障管理事务”,并按支出用途分别列入相关项级科目。
四、该项资金为直达资金,在一体化系统中单独标识。相关标识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请及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各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医疗保障部门切实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使用资金,提升医疗保障经办和服务能力。
六、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19〕8号)要求,请根据省级下达的绩效目标表组织实施,并在预算执行中对照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请在收到文件30日内将你地经财政部门审核确定的区域绩效目标报省医保局、财政厅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四川监管局。省医保局将对各地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资金安排挂钩。
附件:
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
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4日
相关附件:(至原文下载)
附件1: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分配表.xlsx
附件2: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建设部分)区域绩效目标表.xlsx
政策来源于:四川省财政厅,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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